實施一年多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新規有明確要求,但記者在網絡平臺上發現——
大量附加購物鏈接的博主探店視頻仍未標明“廣告”
有律師表示,此舉涉嫌違法,監管部門應督促整改
本報北京8月19日電(記者陳丹丹)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要求,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如今,該新規實施已一年多。記者今天在多家短視頻平臺、社交平臺實測發現,大量附加購物鏈接的“種草”視頻仍未標明“廣告”,而一些標明“廣告”的視頻也是在右下方以不起眼的淺灰色半透明小字標注。
“1對1教學聽說這條街新開了家‘超city’的咖啡店,必打卡”“真的忍不住,樓下這家天天都想吃的燒烤”……如今,打開短視頻平臺或社交平臺,總能刷到各類博主的探店“種草”視頻,涵蓋餐飲、旅游等多個領域。
與一般廣告不同,探店“種草”視頻多由第一視角呈現,分享博主線下實地探訪店鋪產品、服務、環境后的體驗與評價,因此被部分消費者認為相對客觀真實,并將其作為消費參考之一。但記者采訪發現,部分視頻看似是探店,實則為推廣,存在廣告標識不清、誤導消費者等問題。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分析,《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于互聯網廣告的“可識別性”提出了新的明確要求,那么附加購物鏈接的探店“種草”視頻就應該按照要求標明“廣告小樹屋”,否則涉嫌違法。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指出,根據廣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并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教學場地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但現實生活中,一些博主與商家簽訂合同并收費后,以消費者的名義探店,但不標明“廣告”,實際上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涉嫌違法。
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視頻形式違規發共享會議室布涉食品安全廣告行政公益訴訟案。在該案中,檢察機關認為,“探店達人”在發布推廣視頻時附加購物鏈接,卻未標注“廣告”字樣,這種故意模糊興趣分享與商業廣告邊界的行為,實則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有關消費領域的專家指出,探店亂象暴露出一些網絡平臺對相關內容監管不到位,對時租會議違規博主后續處置力度不夠。監管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規范“達人探店”等行為,加強“廣告”標識適用,加強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監督管理。同時,還應督促短視頻平臺、社交平臺加強引導MCN機構和網紅達人合法合規開展營銷宣傳活動,不斷完善規則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