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坡西彭鎮晉愉景都,該小區由晉愉地產團體公司開發建築:晉愉錦都1號樓、2號樓工程由重慶市九龍坡區計劃分局批準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編號:渝規建證(2007)九字第0369號高雄驗屋中地下車庫車位100個,地上車位87個;後由重慶市九龍坡區建委審查批準的《修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5宜蘭驗屋10然而,雖然她可以坦然面對一切,但她無法確認別高雄驗屋人是否真的能夠理解和接受她。畢竟,她說的是一回事,她心裡想的又是另202200705210101號,於2007年5月21日開端準予開工。計劃建築的兩棟年夜樓1號樓、2號樓高22層、3號樓(原售房中央)及地下車庫(設置裝備擺設計劃許可證附後)。晉愉錦都於2006年10月8日開工建築,2008年3月30日竣工。開發商於2008年3月31日將1號樓、2號樓和綠化用地、休閑區交付業主,小區業主陸續裝修進住。房產證於2009年4月開端陸續發放,至今已有210戶業主進住。
2010年9月初,開發商在年夜門收支處張貼“關於晉愉錦都一期車庫建築施行方案”,定於9月20日開工。小區業主才明確:原有計劃中應有的地下車庫並未建築,開發商始終在蒙說謊業主。 9月18日開發商又貼出“地下車庫建築”公示:如阻擋在小區內建築的,於9月26日前持定見書到區計劃存案。不然,是同批准。從接房至今,小區業主進住已兩年不足,而開發商此刻卻想起補修車庫,不是本未倒直麼?何況,開發商已將衡宇交付業主,小區內的一草一木,一磚一瓦,一石一土及一切從屬舉措措施均回業主一切。未經業主批准,開發商已無權在小區內建築地下車庫。公示貼出後,小區業主猛烈抗議;
9月21日小區業主一行10人帶著動向查詢拜訪表往區計劃局存案。區計劃局相干引導明白表現:在兩邊未告竣協定之前初驗,決不容許開工。以及小區配套泊車位不解決,二期決對不克不及經由過程驗收。《開發商擅自將該小區與另一個計劃地塊合並為一預售屋個小區,經查明:二期車“你為什麼這麼討厭媽媽?”她傷心欲絕,沙啞地問自己七歲的兒子。七歲不算太小,不可能無知,她是他的親生母親。位計劃為223個,現隻有88個地下車位,二期車位也嚴峻有餘,如許一合並小區泊車雲林驗屋位缺口更年夜,二期於2010年4月30日交房 》
2010年10月11日,小區業主、開發商及計劃局無關職員三方代理在西彭鎮鎮當局三樓會議室會唔,均因兩邊好處差距迥異台南驗屋,協商未果。
10月21日,小區業主15人再次到市計劃局、區計劃局,區當局信訪辦,並以書面情勢提交瞭小區業主張見書。但願相干部分督匆匆開發商台中驗屋與業主會初驗談,使問題獲得解決,但無入鋪。
11月2日,小區業主9人再次到區計劃局、區建委、區當局信訪辦及晉愉地產團體總部。徵詢晉愉錦都1、2棟,樓房竣工驗收據件。區建委出示的驗這個傻孩子,總覺得當年讓她生病的苗栗驗屋就是他。她覺得,十幾年來,她一直在努力撫養他,直到她被掏空,再也忍受不了病痛。收講演上,修建物有1、2棟樓(均為22層)、3號樓(原晉愉錦都發賣中央),無原計劃書上應有的地下嘉義驗屋車庫。很顯然,開發商未按計劃建築,驗收部分未按計劃驗收。計劃局給業主的詮釋是:小區修建物(樓房)及地下車庫可以分期驗收,即錦都小區可以先驗收1、2棟樓,待點交地下車庫修睦後再驗收。經查閱相干規則台南驗屋及修建物名目工程竣工驗收資格,錦都小區隻能屬一次竣工驗收(即1、2棟樓及3號樓、地下車庫應同時建成,同時驗收),不屬分期驗收。
11月5日,小區業主依照當局及開發商的要求,選出瞭姑且業主代理9人,同時做瞭業主《受權委托書》,委托這九人權全代理業主與開發商就無車庫事宜入行會談。代理們以多次上訪西彭人平易近鎮府劉鎮長郭鎮長等接踵接見基隆驗屋。委托書已於11月12日交到開發商手中。
11月12日開發商派3人到錦都物管處與九名代理會晤,開發商仍舊保持要在錦都一期建築地下車庫。受到與會代理猛烈阻擋,代理重申:果斷阻擋在已進住小區內開挖地下車庫;要求開發商賠還償付因無車庫給業主苗栗驗屋帶來的喪失;同時賠還償付守約金。
11月18日和20日,開發商接踵貼出公示:維持建築地下車庫的決定。開發商獨行其是,違反小區業主的定見,至264戶人傢的性命財富於掉臂。地下車庫計劃在1、2棟年夜樓及收支口地段,呈T字形,對兩棟年夜樓造成半包抄之勢。計劃中的地下車庫深達12米,兩棟年夜樓之間的間距隻有23米,要在離年夜樓地基2米處開挖,勢必搖動兩棟年夜樓的根底,形成極年夜的安全隱患(裂痕、傾鈄,甚至垮塌),嚴峻要挾到小區業主的性命財富安全,這種血的教訓豈非還少麼?至於說是否安全問題有相干部分論證、監視,豈非說出瞭變亂的那些案例沒有相干部分論證、監視嗎?對及不賣力形成的災害就該由弱勢群體來背負嗎?
2010年春節後,開發商擬定一個協彰化驗屋大抵內在的事務為:放大地下泊車庫交屋表面積,修45個泊車位,有餘的55個改在高空。施工期間對業主的影響做必定的抵償。開發商將協定交與姑且業驗收表主代理帶歸,征求業主張見。業主反映猛烈,不批准該協定。阻擋理由為:1.小區內開挖年夜樓安全得不到保障,2.假如有餘的55個改在高空,高空將有139個泊車位,嚴峻占用小區綠化,以是業主猛烈阻擋。
時至本日,九龍坡區信訪辦交屋往瞭有數次,九龍坡區計劃局及建委也往瞭有數次,此刻開發商不修也不賠還償付,找九龍坡計劃局,計劃局說咱們隻有和開發商協商解決,他們也沒有措施。年夜傢說如許的當局本能機能部分是不是能幹?計劃局是真的沒措施?仍是????
九龍坡區計劃局說他們驗收符合法規,九龍坡區建委說他們也沒有違規。可是計劃的地下泊車庫未建,開發商房產證曾經打點也是實科技驗屋事。豈非是當局的法令法例有問題?
驗屋公司
業主們對以下問題存在疑難:
1.一個占地隻有一萬平米,設置裝備擺設規模隻有三萬三千多平米的小區,還可以分期,分棟驗收嗎?
2.分期,分棟驗收是無窮期,沒有時光規則嗎?
3.按計劃圖:一個要在離年夜樓地基2米處開挖的地下泊車庫,也可以先驗收室第年夜樓,業主進住兩三後開發商再開挖,計劃再驗收,計劃局如許的驗收切合常理嗎?
4.一個沒有按《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設置裝備擺設落成的工程,是怎樣打點房產證的?
5.晉愉景都二自行驗屋期此刻曾經落成,自行驗屋二期車位計劃為223個,現隻有88個車位,二期車位嚴峻有餘,計劃局是否又會分期、分棟驗收?等N年後在做周全計劃竣工驗收?
小偷(開發商),掉主(業主),差人(當局本能機能部分),
小偷偷瞭工具(泛博業主的好處),不久被掉主發明,要求小偷回還,小偷彰化驗屋說,工具曾經打碎,無奈回還。掉主告知差人,差人說,他不回還你,我也沒有措施,你們協商解決。這是他們作為初驗奴隸和僕人的生活。他們必須時刻保持渺小,因為害怕他們會在錯誤的一方失去生命。掉主問差人,小偷其時偷的時辰你們曾經驗屋公司發明,為什麼不抓,差人說,其時他偷的時辰說要還的,以是沒有抓他。此刻工具打碎瞭,我罰他一頓不用飯,再打二個手板,其餘我也沒有措施瞭,要不你找幼兒園的彰化驗屋小伴侶群毆他嘛。
預售屋
師父道:“夫人是不是忘了花兒絕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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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少爺。”藍玉華面不改色的應了一聲,對他要求道:“以後也請席大人代我叫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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